舒淇控侵犯肖像權 《自由》二審勝訴免賠

  • 舒淇在微博自己PO上一張揮別2010年的照片,讓人感受超有FU!(圖/取自舒淇微博)

影劇中心/綜合報導

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舒淇出席上海郵輪啟航儀式時,因穿著薄紗禮服致「第三點」走光,同時還附上2張她早期的寫真裸照,因此引發糾紛。《自由》遭控 侵犯肖像權,一審判決須賠償新台幣60萬元;不過高等法院於二審時認定,該照片肖像權已不屬於舒淇所有,且與報導內容相關,算是合理使用,而改判《自由》 勝訴。

該報導刊載於98年5月5日,當時以「舒淇撩薄紗、封點失了手、隱露三角洲」為標題,及「女星不愛穿內褲」為副標,指舒淇在參加上海哥斯達郵輪啟 航儀式時不慎走光,並一併刊登2張她為《閣樓》雜誌所拍攝的清涼寫真。舒淇認為,《自由》的報導手法可能會使讀者以為她專拍三級片,因而提出侵害名譽及肖 像權的告訴,並要求新台幣200萬元賠償,以及在頭版刊登道歉啟事。

《自由》則表示,該報導並未描述舒淇裸露,而附上清涼照的原因,係因內文中提及她在脫離三級片女星後,憑藉精湛的演技獲得影后殊榮,絕無損及名譽一事,照片也是為了配合內容使用,應無不妥。

高等法院合議庭昨(15)日判定,由於舒淇身為公眾人物,該則報導為陳述客觀事實,也確實有其新聞價值,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,並無妨害名譽之處;此外,舒淇於16年前同意《閣樓》雜誌拍攝寫真後,就已無該系列照片的肖像權,因此撤銷一審判決,改判《自由》勝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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